2.提醒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查看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有效日期。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櫃,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字樣。
3.與其他商品捆綁銷售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必須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捆綁銷售時,不得隱瞞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建立經營場所臨近保質期食品定時、定人、每日盤點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待售食品。如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應及時轉移到臨近保質期食品區或櫃臺,或統壹粘貼“臨近保質期食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