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腐敗不應該被隱瞞;
不得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使用食品添加劑摻雜、摻假、偽造;
食物本身的營養價值不應降低;
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在食品中的用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基礎,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