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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費征收規定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最新的失地農民補償標準規定,政府征收或者征用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相關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三項。後兩種物品分發給居民。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失地補償是什麽意思?

失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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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並公布本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制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辦法。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者所有。

社保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收取。

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等費用。,並確保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未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的,不予批準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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