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人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主義建設事業。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 *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