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條例
第七條全軍土地管理機構設在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各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以下簡稱各大單位)的土地管理機構設在後勤基建營房部,分別負責承擔全軍和本轄區(系統)軍用土地集中管理的業務。
未設立土地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的單位,由各級後勤營房部門負責土地的歸口管理。
第十八條軍事單位內部的土地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處理或者由其上級處理;涉及大單位的土地糾紛,由大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總部決定。軍隊與地方的土地糾紛,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總部的有關文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調解解決。在土地糾紛解決之前,應維持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