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間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租人。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租賃的住宅房屋自然損壞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由出租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維修。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公司給員工騰房,必須和員工、房東簽訂三方轉租協議。這樣既可以將公司承擔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轉移給員工,又可以防止房東解除租賃協議。《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與員工簽訂書面安全協議,內容無非是對轉租協議未涉及內容的補充,如禁止員工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禁止帶外國人居住,禁止在出租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禁止堆放違法物品等。壹旦發現上述情況,公司有權收回房間,員工不再享有相關權益,並有權要求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