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六條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募集公司債券的辦法。
(四)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壹)公司對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違約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第十八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提交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和提交方式,由依法負責登記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