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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制下的股份轉讓

法律主觀性: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所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認繳制度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只是賦予了公司更多的資金籌集和運用的自主權。因此,出資是否實繳並不改變股權投資行為的性質。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但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說,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實繳出資期限屆滿之前,未繳納出資的股東有權轉讓其股權。至於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履行這壹義務,要看雙方的約定。雙方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要求受讓方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認購的股權是可以轉讓的,轉讓流程和壹般股權轉讓流程壹樣。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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