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戰時緩刑的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戰時,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沒有被緩刑的實際危險的,允許其犯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作為犯罪論處。適用戰時緩刑應當遵守以下條件:1。適用時間必須是戰時,和平時期不適用這種特殊緩刑。所謂戰時,根據刑法第451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部隊接受作戰任務或者受到攻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理突發暴力事件時,視為戰時。2.適用對象只能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可以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3.戰時適用緩刑的根本依據是戰時宣告緩刑沒有現實危險。因為適用戰時緩刑是為了讓罪犯留在部隊,戰時執行軍事任務,如果宣告緩刑有現實危險,就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後果不堪設想。至於戰時宣告緩刑是否有現實危險,要根據犯罪軍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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