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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法律解析: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

法律依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加工制作並出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產品。

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具有固定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壹定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食品進行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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