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加工制作並出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產品。
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具有固定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壹定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食品進行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