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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質量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食品不安全因素來自人類食物鏈的每個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已成為全球關註的焦點之壹。食品質量問題的賠償標準是什麽?食品質量問題的賠償標準: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消費者要求退貨的商品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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