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四條上訴人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八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決定抗訴時,必須提出抗訴。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第壹審法院收到抗訴後,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經過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