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沖突,適用國際私法和有關的國內法。在壹些國家,調整這種關系的法律被稱為“國際沖突法”或“沖突法”。這種法律關系有壹個明顯的特點:它含有涉外因素,也就是說,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至少有壹個跨越了國界。這種關系的調整應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種。壹般不動產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律,動產壹般適用屬人法,即哪個國家適用哪個法律調整。國與國之間也存在法律禁止反言、讓與、間接讓與、二次讓與等法律適用的沖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