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審理和審判案件的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如果法官是壹個人,只有壹個法官;
2.庭審記錄員:書記員;
3.案件當事人: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公訴人;
4.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員: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5.其他出庭人員:翻譯人員、專家、證人等。
法院由法官和書記員組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將由壹名法官和壹名書記員審理。在適用普通程序的情況下,案件應由三名法官或壹名法官、兩名陪審員和壹名書記員審理。
還有原告、被告或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等。根據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4.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法官組成。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