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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總經理是否要承擔違反法律的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犯罪的責任人不應從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確定,總經理是單位的主要管理者,除非不知情,壹般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因此,公司法人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監事未能有效履行職責的,監事負有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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