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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的銷售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嗎?

法律主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十壹條規定,國家實行嚴格的農藥使用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進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第四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化肥、獸藥、伺服、主體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在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等作物上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依照第壹款規定違法使用劇毒、劇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公安機關可以予以拘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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