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家安全法》的核心要義是維護“壹國兩制”,即維護國家統壹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繁榮穩定。
《香港國家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實施機制的決定》制定的專門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香港國家安全法》作為全國性法律,體現了香港基本法的精神,是香港國家安全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將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發揮特殊作用。
預防是指事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行動的發生,主要針對國家安全理念和制度建設的漏洞。關於國家安全的概念,香港《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
為了有效制止,香港《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兩個方面:壹是規定了需要制止的對象,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和組織;二是明確采取停止措施的組織和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