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查毒和秘密查毒是緊密結合在壹起的,不是相互孤立的,兩者是壹種矛盾的關系。在毒品秘密偵查過程中,往往包括公開毒品偵查的內容。例如,在毒品秘密偵查過程中,還利用公開偵查截獲的車輛對人員和物品進行檢查,或者利用公開偵查獲得的信息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預測,從而獲得毒販企圖通過偵查站走私的異同,從而為秘密偵查提供條件。在毒品公開偵查過程中,往往存在秘密偵查的成分,如在設置的高速公路毒品偵破行動中,在觀察哨秘密安排便衣警察,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人員中秘密安排專門的耳目進行秘密偵查,為毒品公開偵查提供情報線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六條* * *公安機關根據毒品查緝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港口、機場、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人員、物品、貨物、車輛進行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