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情況,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
1.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榮譽稱號、榮立二等功、參戰立三等功的,優先安排工作。
2.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在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照顧本人特長和誌願;
3.退伍義務兵在軍地人才方面有壹定專長,安排工作時盡量按專業特長安置;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壹)士官服現役滿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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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二條
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經本人申請,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點為《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條。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下列比例發給壹次性退役金:
(壹)獲得中央軍委、軍區單位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立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立三等功的,增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