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安娜法案》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商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註意保護作者的表演權。1793年,作者權利法頒布,作者精神權利進壹步得到重視。
安娜法案是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它的名字是以當時的英國女王安娜的名字命名的,為了簡單起見,並不是法律的原名。(這部法律的原名是《關於授予作者和購買者在壹定時期內印刷的書籍的權利以鼓勵知識創造的法律》。)從這部法律的內容來看,“購買者”是指從作者手中購買了某種無形財產權的人,即印刷商和書商,而不是普通的購書者。
根據法律規定,當時已經出版的圖書的作者享有自法律頒布之日起21年的獨家再版權,而當時尚未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為14年。14年期滿後作者未死亡的,可以延長14年。
法律還規定,作者應該在文具公司註冊,出版後應該向壹些大學和圖書館寄送9本樣書。該法的保護範圍僅局限於圖書的印刷發行,並未提及作品的公開表演、改編和藝術作品。
《安娜法案》廢除了皇家許可制度,承認作者是版權保護的主體,對作者實行有限保護,這是版權史上的壹次飛躍,是版權觀念現代化的突出標誌,對後來世界各國的版權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