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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五部門發布辦理涉疫刑事案件新指導意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根據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指出,隨著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防控工作進入新階段。考慮到社會危害性和其他阻礙疫情防控的因素,需要及時調整相關法律適用,準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妥善處理相關刑事案件。

通知明確,自2023年6月8日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B類管理”,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控罪和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對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要按照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通知》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和嚴重妨礙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重點機構防控秩序的,依法嚴懲制售與疫情相關的藥品和檢測試劑、走私販私、哄擡物價等犯罪行為,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輕微涉疫刑事案件,重點是疏通化解矛盾,統籌落實少捕、慎訴、慎審的刑事司法政策,把註重追根溯源、恢復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融入司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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