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的條件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並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的。
不退還彩禮的條件如下:
1,登記結婚同居;這種情況下壹般不予返還,理論上、司法解釋上、司法實踐上、習慣上理解壹致。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長期同居的,壹般應在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4.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共同生活,收受的彩禮確實已用於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第1042條關於婚姻和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