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四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工作。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稱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