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備案;
2.履行通知;
3.準備強制執行;
4.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如下:
1,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訴訟時效為二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規定;
2.法院應當在申請人申請執行後六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否則申請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執行;
3、法院執行時間壹般在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但應扣除暫緩執行的期限;
4.凍結被申請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綜上,人民法院立案機構應當在七日內審查立案,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關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期間的遲延付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結案,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240條滴滴行
執行通知書和強制送達的執行員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231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