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定量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當標明凈含量。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凈含量外,還應標註瀝出物(固體物質)的含量。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標註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信息來源於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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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正確、清晰地標明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
凈含量的標註由“凈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組成。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應符合本辦法附表1的規定。
按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註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可以只標註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不標註“凈含量”三個漢字。
第六條標明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文字最小高度應符合本辦法附表2的規定。
第七條壹個包裝內裝有多件相同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註單個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註總凈含量。
同壹包裝內裝有多種不同種類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明每件的凈含量和不同種類定量包裝商品的數量,或者分別標明不同種類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明確標註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註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
信息來源於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官網。
/affair/zfyj/law/588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