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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求助:為什麽離職後不能帶走自己的資料?

離職後不能把自己的資料帶走。我在壹家公司工作過,那家個人資料公司想備案。不代表我離職就可以帶走我的個人資料。涉及到存檔,壹般很難找回。

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員工檔案。離職後,員工不得帶走自己的檔案,包括簡歷、身份證復印件、離職證明、體檢報告等。用人單位會根據具體情況至少保留這些資料2年,然後統壹銷毀。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負責離職員工的個人信息安全。

個人資料如果是屬於個人的當然可以拿走,但是如果和工作有關,那就應該是屬於工作單位的,當然不能拿走。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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