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員工檔案。離職後,員工不得帶走自己的檔案,包括簡歷、身份證復印件、離職證明、體檢報告等。用人單位會根據具體情況至少保留這些資料2年,然後統壹銷毀。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負責離職員工的個人信息安全。
個人資料如果是屬於個人的當然可以拿走,但是如果和工作有關,那就應該是屬於工作單位的,當然不能拿走。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