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法是壹部實體法,兼具程序性內容。我國《公司法》側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義務的實質性內容和範圍,屬於實體法。例如,關於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立、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決定了公司各方在實施公司行為時的實質性權利和義務。
3.公司法是商事組織法,也是商事行為法。壹般來說,公司法首先是壹部商事組織法。它通過規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公司的意思機關和代表機關的設立、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合並、分立和解散的條件和程序,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組織,使其具有獨立於公司股東的人格,從而獨立進行經營活動。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公司必須依法成立。
公司必須有必要的財產。
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地點。
4.公司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