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當時已經出版的圖書的作者享有自法律頒布之日起21年的獨家再版權,而當時尚未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為14年。14年期滿後作者未死亡的,可以延長14年。
《安娜法案》廢除了皇家許可制度,承認作者是版權保護的主體,對作者實行有限保護,這是版權史上的壹次飛躍,是版權觀念現代化的突出標誌,對後來世界各國的版權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
擴展信息1710 4月14日,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安娜法案》。
安娜法案的原名是“為了鼓勵知識創造,在壹定時期內授予作者和購買者印刷書籍權利的法律”。由於這項法律由議會通過,並在安娜女王的批準下實施,因此被稱為安娜法案。
1709年頒布並於1710年生效的《安娜法案》是世界上第壹部保護版權的法律。這部法律第壹次承認作者是版權保護的主體,確立了現代版權思想,並對後來世界各國的版權立法和法律保護產生了重大影響。
因為《安娜法案》頒布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僅限於印刷和手寫,本法保護的作品僅限於書面作品和書面形式的藝術作品和音樂作品。
《安娜法案》規定,作品作者享有的版權保護期為自首次出版之日起14年。期滿後作者未死亡,可延長14年。
19世紀末,當清朝利用《大清律例》壓制出版業時,世界上第壹部版權保護法《安娜法案》早在18世紀初就在英國議會通過。法律作為上層建築,反映了壹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