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控制手段。經濟調控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常用的重要調控手段之壹。是指政府根據價格形成的內在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商品的需求和供給,從而達到調節市場價格的目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經濟調控手段主要包括: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投資政策;進出口政策;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2)法律控制手段。法律規制的手段是用法律規範調整價格關系,使價格的制定、調整、實現、爭議和裁決合法化。用法律手段調控價格,主要是調控價格的形式;規範價格監管和幹預的權限;規範價格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價格監督機構的設置、權限和職責;規範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和處罰方式;規範運用價格調控手段和措施。
(3)行政控制措施。行政調控手段是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對商品價格的形成和變化進行直接管理。行政措施主要包括: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限定差價或利潤率,設置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集中定價權限和凍結價格。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投訴和舉報同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或者提供的材料中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分別處理投訴和舉報。
第八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應當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窗口等受理投訴舉報的渠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