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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規章制定程序,保證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規章制定條例》和《規章備案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可以在職責權限內制定規章。本規定適用於市場監管總局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和翻譯。

第三條制定市場監管總局規章,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規章的制定應當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實現權利的方式。市場監管總局規章的制定應當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同時應當規定相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責任。規章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辦法”、“實施細則”,但不得稱為“規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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