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了交通事故,對事實造成了損害。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導致交通事故,並且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於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心理過錯,即當事人應當預見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認為可以避免。如果是當事人故意造成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範疇。
4.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上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違法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條件。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