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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認定

事實婚姻的定義如下:

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的,就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是開放的;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如何解除事實婚姻

1,首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對方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壹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如果有財產或者孩子撫養權、撫養費的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不會有精神賠償。

事實婚姻解除後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婦女和子女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適當分割。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壹般作為* * *所有的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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