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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後再婚算重婚嗎?

要構成重婚罪,前壹次婚姻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或合法婚姻,否則不構成重婚罪。如果婚前事實婚姻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本身就是違法的,當事人也沒有取得配偶地位,那麽婚後無論如何也不違反壹夫壹妻制婚姻關系,不能構成重婚。

因此,重婚罪的關鍵在於前壹次婚姻合法有效,後壹次婚姻是合法或事實婚姻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婚前必須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事實婚姻的不同階段來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果當時的法律認定,就可以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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