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試用期不合格的情況可能是政治業務素質低,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者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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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第七條,各級工作人員考核的基本標準是:優秀: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廉潔奉公,敬業奉獻,艱苦奮鬥,改革創新,成績突出。合格: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任務。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差,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無法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