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通常是指在借貸關系中,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負有償還債權人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他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來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為買方,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為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也可以有債務人的資格。
2.不同的法律義務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條件向對方(債權人)承擔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債務人必須對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服務和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
3.不同的權利
基於公平原則,合同法同時賦予了債務人許多權利,如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壹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壹方當事人不能同時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有權繼續履行給付義務。這種繼續支付的權利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壹方當事人在另壹方當事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例如,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經對方同意,壹方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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