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母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義代理東道國與子公司之間的訴訟?

母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義代理東道國與子公司之間的訴訟?

首先,在公司法中,子公司與分公司是不同的概念,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它是獨立的經濟實體,是法律上相對於母公司的獨立法人。因此,在與東道國發生糾紛時,可以獨立起訴或應訴。

二是母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子公司進行訴訟,這就涉及到法律代理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約定,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從前述可以看出,子公司是獨立於母公司的經濟實體和法人,而從上述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壹定的法律行為。所以母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子公司起訴。

希望能幫到妳,呵呵。

  • 上一篇:電信詐騙最低判幾年?
  • 下一篇:保護野生動物有什麽好的建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