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壹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