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角度看,從能否成為法律的角度看,國家法律法規只能由立法法規定或授權的立法主體制定。我國的立法權集中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只有部分行政法規可以在國務院授權下,由省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換句話說,從法律角度來說,省級以下行政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不屬於法律法規。同時,非行政機關(註意,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的級別再高,也不能上升到法規的層面。因此,事業單位出具的意見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和約束力。
從證據科學和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事業單位出具的意見可以指導本單位、本系統和下屬部門的具體工作,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可以用於向司法機關表明本單位、本部門對案件的意見及其對社會管理的影響。這些文件的可信度強於社會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或意見。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它們具有法律上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