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法律規定的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標誌著員工參加工作的時間長短,也反映了其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以及知識、經驗和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工齡可分為壹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壹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和工作的總工作時間。計算壹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的工齡。本企業的工齡(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壹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如果能算連續工齡,也可以算壹般工齡;但壹般工齡不壹定是連續工齡。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壹些區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時間,還包括前後兩個工作單位合並計算可以得到的工作時間。沒有合並的,連續工齡為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規定“本企業工齡”改為“連續工齡”。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工作年限”是不壹樣的。其實連續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的意義和作用是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