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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法院需要多長時間做出判決?

法律分析:壹般會在庭審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會超過三個月。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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