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條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批準經營,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十)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