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0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審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審不合格的,事業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另有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和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