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 *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性: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二)導致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解散的;(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國有電信企業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電信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