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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我國刑事偵查實踐中羈押為原則、非羈押為例外現象的制度原因及對策。

法律分析:(1)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三)積極申請與嚴格審查相結合;(四)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壹。對於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含緩刑)、管制、單處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適用非羈押性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承辦。

第二百七十八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二百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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