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為原服務合同到期,物管公司沒有續簽服務合同。雖然履行了物業管理,但公司服務的主體是受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委托,而不是具體的業主。因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應認定事實物業服務關系。在此期間,原物業合同雖已到期,但業主已享受物業服務,仍需繳納物業費。業主委員會已經成立,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決定不與物業企業簽訂合同的,物業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為由要求業主繳納費用。物業合同期滿後作出業委會決議的,應當在物業合同期滿之日至業委會決議公告之日止繳納物業公司終止服務的物業費。物業合同到期後,小區以物業服務質量差、擅自提供服務收費為由辭退物業公司的情況非常普遍。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