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十壹條規定:
錄用為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18周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心理素質和身體條件;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的;
(七)由人民警察院校或者專門訓練機構進行初始訓練、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已被開除公職、辭退或限期調離的;
(三)國家規定不準錄用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規定,體檢不合格。身材勻稱,動作協調,下蹲無明顯困難。
②左右眼裸眼視力應在4.8 (0.6)以上;無色盲,弱色盲
③雙耳無重聽。
④不結巴。
⑤五官形態良好,面部無明顯特征(如唇裂、對眼、斜視、斜頸、疤痕、麻木、胎記等。),且頸部、手臂、腿部(膝蓋以下)無特別明顯的疤痕、疤痕、胎記、色素斑等大面積瘢痕攣縮。
⑥身體無明顯缺陷(如雞胸、駝背、腋臭、靜脈曲張嚴重、步態明顯八字形、腿圓、扁平足嚴重即扁平足、紋身、禿頂、嗅覺不靈敏等。),並且沒有各種殘疾。
⑦本人或直系親屬無精神疾病。
8無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