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法律的歷史類型的變化,還是同壹歷史類型內的變化,法律變化的最終原因都在於法律制度必須適應社會整體經濟形勢的要求這壹社會與法律的基本矛盾。然而,法律制度的發展受到各種內部因素之間關系的影響。正常情況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法律實踐和主導法律意識中的每壹個因素都是相互適應的,形成了壹個內在的和諧系統。但是,當社會經濟形勢發生變化時,往往首先影響人們的法律意識,使法律意識與法律體系的其他組成部分發生沖突。為了調整這種矛盾,統治階級有時並不直接修改或變更法律規則,而是通過法律解釋和類推來達到調整的目的,進而使法律實踐與法律規則相矛盾。當法律體系中的所有因素無論如何協調都不能滿足社會經濟條件的要求時,法律的歷史類型的轉變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