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學技術的發展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法律的內容,使人們的活動領域、行為方式或思維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而對法律的內容做出了相應的調整。
(2)科學技術的發展深刻地影響了法律的運行機制,表現在立法、司法、執法的各個方面都受到科學技術的影響。
(3)科學技術的發展對傳統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思想提出了新的挑戰。科技進步大大提高了人的素質,人的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政治文明和民主的產生,有助於法治的推進和深化。
(4)科學技術的發展使法學研究方法有了根本性的突破。傳統法學研究壹直處於定性分析階段。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法律研究向定量分析邁進了壹步。此外,現代科學理論和方法(如由系統論、信息論、控制論組成的“老三論”和由耗散結構論、系統論、突變論組成的“新三論”)被引入法學研究領域,極大地推動了法學研究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