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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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投毒案”歷經8次庭審,10次開庭。念斌4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次被撤銷判決,最高法6次核準延期審理,使該案成為新刑訴法實施以來最受關註的懸案之壹。念斌的姐姐念建蘭昨天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弟弟受了8年的委屈。因為這件事,全傑家破人亡,他們要申請國家賠償。
福建高院終審判決上訴人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人民網-念斌四次被判死刑後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