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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統壹在哪裏?

服務型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將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精神有機結合,以服務人民為宗旨,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將管理、執法、服務有機結合,實現管理、執法、服務三位壹體,相互交融、相互促進,法律、社會、政治效果相統壹的壹種新型執法模式。

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統壹體現在服務型行政執法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嚴格執法:服務型行政執法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隨意變更或違反。

2.以人為本:服務型行政執法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過程中,以人為本,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服務。

3.公正文明執法:服務型行政執法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公正文明地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職權、不文明執法或違反程序規定。

4.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服務型行政執法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過程中,將管理與服務相結合,通過科學的管理和高效的服務,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壹。

綜上所述,服務型行政執法是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要求的統壹,是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嚴格執法,以人民為中心,實現公正文明執法和優質服務的新型執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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