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統壹體現在服務型行政執法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嚴格執法:服務型行政執法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隨意變更或違反。
2.以人為本:服務型行政執法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過程中,以人為本,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服務。
3.公正文明執法:服務型行政執法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公正文明地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職權、不文明執法或違反程序規定。
4.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服務型行政執法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過程中,將管理與服務相結合,通過科學的管理和高效的服務,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壹。
綜上所述,服務型行政執法是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要求的統壹,是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嚴格執法,以人民為中心,實現公正文明執法和優質服務的新型執法模式。